涉性侵女兒達12年 59歲父親認亂倫等共9罪候判
發布時間: 2019/11/26 13:22
24歲少女自11歲起遭親生父親多次性侵,少女擔心父親生氣及不准她外出,故不敢拒絕父親要求,直至有次父親威脅要沒收寓所鎖匙,已屆22歲的少女才託友人代為報警。現年59歲父親被還押期間更去信女兒,要求給予機會,不要指證父親。涉案父親今(26日)承認8項亂倫罪及1項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,還押至2020年1月8日候判,以待事主的創傷報告。
涉案被告原被控18項強姦罪及8項交替的亂倫罪,以及1項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,被告今於高等法院承認其中9項控罪。案情指,現年24歲的事主於內地出生,早年隨母親來港與被告團聚,被告是1名貨車司機,而事主母親則是1名侍應,父母的上班時間不同。
首次案發於2006年的暑假,當時年僅11歲的事主因回鄉證過期而無法隨父母回內地,被告因此留下來陪伴事主,被告乘妻子離港期間,首次於家中性侵犯事主,當時事主並不理解父親的行為,直至她升上中一接受性教育後,才知道被告對她所作的行為是錯的。
被告其後於2007年再度乘妻子不在家而性侵犯事主,被告自此更對事主嚴格控制,例如不准事主與任何男性聯絡,以及嚴格規定事主外出的時間,事主為獲准外出,故只好配合被告要求。被告更不時用手機或相機拍下與事主的性交過程,事主為怕家庭破裂,故只好服從被告。
直至2018年7月起,被告幾乎隔天性侵犯事主一次,更問事主是否享受過程。2018年7月18日當天,被告責備事主與朋友外出,更要求查看事主的手機,事主拒絕,便遭被告掌摑,被告更一度威脅要沒收寓所鎖匙,事主遂要求友人代為報警。警員到場後,被告情緒非常激動,要脅要自殺和不斷掙扎。被告其後於錄影會面中承認,自女兒11歲起便與她發生性行為。
被告被捕後遭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,他於2018年11月兩度去信事主,被告於信中表示於收押所聽聞有些案件的原告拒絕擔任證人,案件便可撤回,被告並聽聞有人因為強姦女兒而被判入獄23年,被告要求事主幫助他以改變他的人生,並要求事主給予他機會以享受餘下人生。事主理解被告是要求她不要指證被告,因此事主報警。
記者:楊詠渝